| 农村药店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如何处理 |
| 发布日期:2008-10-30 |
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法? (宋峰 山东省乳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某药店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未经批准,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的变更属许可事项的变更,企业要变更注册地址,必须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新址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注册地址是一个有着空间方位的确指概念,它所处的空间方位一旦核准就是法定的,不允许随意改变。若想改变,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对该药店的迁址行为,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许可变更的权限,不能越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实际是对原经营注册地址不变,在原址经营的同时,又在异地以本企业的名义设立仓库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行为的规范。这与迁址经营分属不同的情形,因此不能以该条来认定其违法,也就不能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来处理。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新闻来源:医药经济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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