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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药店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10-30
    某药店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地址为某市某镇某村。该药店未经药监部门批准,于2008年6月私自将药店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此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其办理变更地址的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药品,但药店负责人态度恶劣,认为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为某市某镇某村,现只是在原址的位置向南搬迁了200米,仍在某市某镇某村内,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相符,不需办理变更手续。我局认为,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规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给予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处理。
          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法?
       
          (宋峰 山东省乳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某药店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未经批准,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的变更属许可事项的变更,企业要变更注册地址,必须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新址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注册地址是一个有着空间方位的确指概念,它所处的空间方位一旦核准就是法定的,不允许随意改变。若想改变,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对该药店的迁址行为,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许可变更的权限,不能越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实际是对原经营注册地址不变,在原址经营的同时,又在异地以本企业的名义设立仓库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行为的规范。这与迁址经营分属不同的情形,因此不能以该条来认定其违法,也就不能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来处理。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新闻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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